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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小课堂③】“六项纪律”之组织纪律篇

发布时间:2024/5/29    浏览次数:4649    选择字号:   

一、什么是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

 党史上的组织纪律建设—— 

 严明的组织纪律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政治优势。建党伊始,就规定了加入党的组织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明确规定,须“经党员一人介绍”,才能“成为我们的同志”。1922年,朱德在上海向党的主要领导人提出入党愿望遭拒,多番辗转经在德国的张申府、周恩来介绍,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才得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充分展示了党对党员选拔的严谨态度和对组织纪律的坚决维护。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重申党的纪律,首次提出“四个服从”的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四个服从”,既是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内容,也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行动一致性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一如既往地将加强纪律建设置于重要地位,根据所处环境和肩负任务的变化,突出了执政条件下纪律建设的重点内容,全党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加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进一步提高,党的组织能力进一步壮大,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重要的组织纪律。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

我们党从一开始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党的二大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的建党原则。1927年,党的五大把民主集中制确立为“指导原则”并写入党章。六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古田会议期间,毛泽东主张通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把党锻造为团结昂扬的战斗组织,提出要“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充分说明党对民主集中制的重视。1935年遵义会议坚持独立自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在极其危急的关头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报告中为民主集中制作出科学论述:“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由此,七大党章也给民主集中制下了一个科学定义,“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

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必须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1979年,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提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党内民主的要求,又强调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新时期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从严执行民主集中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都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从严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了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了全党的团结统一,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成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坚强领导核心。

 始终把严明组织纪律摆在突出位置。百余年来,党始终把严明组织纪律摆在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贯彻严的要求,既要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要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党成立初期就高度重视组织纪律建设。党的一大做出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组织纪律,在党中央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在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各根据地、各部队长期远离中央,一度存在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现象,导致各种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党中央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等,从而形成了正规的请示报告制度,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特别是1948年9月8日至1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着重强调了加强纪律性问题。全党全军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极大提高,为最后的战略决战、夺取全国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一方面通过开展整风整党运动等方式整顿党的组织纪律,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一系列党的纪律制度,如颁布《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等,保障纪律的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邓小平多次强调,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党的十二大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阐述“四个服从”的内涵,制定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纪律要求;明确民主集中制的6条基本原则,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8项义务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组织纪律建设,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自觉坚持党性原则、做到“四个服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组织纪律性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切实增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严肃处理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我们党对于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向来坚持“零容忍”,敢管真管严管,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以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长征时期,针对张国焘分裂党的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党组织进行了最坚决的处理。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党在全国执政地位的确立,一些违纪腐化问题开始滋生蔓延,党内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有所抬头,党的纪律建设处于更加复杂的内外环境,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1953年12月,针对一部分干部在革命胜利后滋长了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情绪,毛泽东提出了增强党的团结的建议,并于次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1957年的整风运动,从整顿党的作风入手,克服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纯洁党的组织。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一些党员干部出现了理想信念动摇、组织观念淡薄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党的组织纪律性的制度和规定。同时,加大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批高级干部因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而受到党纪处分。这些措施有力地纯洁了党的队伍,增强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就组织纪律及其违纪行为处分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维护党的组织纯洁性、严密性和确保党的强大凝聚力与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纪律负面清单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组织纪律的“高压线”,主要划分为7个方面37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2.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4.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5.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6.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7.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

第二方面:搞非组织活动

8.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9.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10.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11.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12.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第三方面:违反请示报告制度

13.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14.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15.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16.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17.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18.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第四方面: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

20.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21.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22.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方面:违规发展党员

23.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24.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第六方面:侵犯党员权利

25.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6.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7.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28.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29.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30.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方面:游离、脱离组织

3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32.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33.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3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

35.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3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

37.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整理:党委办公室、宣传科
审核:赵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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